“公益债+托管”双管齐下,企业恢复生产涅槃重生

作者: 李名辉来源: 汪仁 第75期 时间:2024-04-28 18:08:53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5月,湖北某新能源公司与湖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签订《50KWP光伏并网发电系统设备(一)期、(二期)购销合同》。同年4月、11月光伏电站工程项目顺利完工验收,截止2020年12月2日,双方通过对账,被告确认拖欠购销款168043.65元。

2024年1月,湖北某新能源公司因湖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光伏电站工程尾款未还而诉至法院。双方对簿公堂,被告辩称:目前公司资金短缺,负债繁重,光伏电站已经停止运营,无力偿还欠款

案件受理后,铁山区法院通过经济影响评估认为,当事人均系湖北省黄石市重点企业,在当地享有盛名,考虑到双方有很好的合作关系,如果轻易判决极有可能给原、被告造成不良影响。庭审中,法院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理念,征求当事人的调解意愿,提出合作共赢方案

【法院调解】

调解过程分为三个步骤:一是选择“切入点”。光伏电站是属于国家鼓励力度最大的绿色电力开发能源项目,具有安全可靠、无噪声、低污染、无需消耗燃料和架设输电线路即可就地发电供电及建设周期短的优点,法院将光伏电站恢复运营作为切入点,促进双方继续合作。二是找准“关键点”。本案中,光伏电站关键设备逆变器已经损坏,需要资金修复,法院变通思路,建议原告利用自身资金和技术优势,出资更换逆变器及相关费用,此款可以作为公益债投资优先受偿,这样就落实了新增债务的法律保护问题。三是解决“根本点”。由于被告资金困难,无法通过传统的方式还债,法院创新债务偿还模式,采取企业托管形式,用经营权进行抵偿,这种解决方案可以使债权人获得经营收入,从根本上达到了债务清偿的目的。

2024年4月16日在法院支持下,湖北某新能源公司与湖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出资修复光伏电站,待恢复正常运行后进行托管经营,以三年光伏发电量和国家补贴费用抵偿工程欠款168043.65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如何助力企业纾难解困,是法院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课题。人民法院不能仅仅满足于做司法案件的裁判者,而要致力于做矛盾纠纷的终结者。本案中,铁山区法院落实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对于企业因暂时经营困难无法及时清偿债务时,通过经济影响评估,创新思路提出债务清理方案,以“公益债+托管”的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牵手合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债权受偿和企业重生的双赢效果。